(2020)湘0102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叶可、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可;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叶可,男。被执行人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18号801房。法定代表人刘毅恒,经理。叶可与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102民初16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长沙时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25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金煜审 判 员 龙 海审 判 员 钟 浩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