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象山县正邦船务有限公司与宁波象山港渔贸开发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正邦船务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港渔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80号原告:象山县正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屠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勇,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象山港渔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黄避岙乡礁门。法定代表人:沈贤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正邦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象山港渔贸开发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正邦船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县正邦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正邦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象山县正邦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庄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