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顺喜与湖州信本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顺喜,湖州信本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15号原告:宋顺喜,递铺镇垅坝村白宋坪自然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0008152536。委托代理人:喻继发,安吉县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信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旗路1号湖州大厦6楼621号。法定代表人:蒋如琴。委托代理人:胡勇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顺喜诉被告湖州信本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顺喜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顺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顺喜撤回对被告湖州信本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95元(已减半),由原告宋顺喜负担。审判长俞一农审判员吴佩珏审判员 王孝林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