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嘉××机械有限公司与玉环漫布五金××××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嘉××机械有限公司,玉环漫布五金××××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57号原告玉环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门东风。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被告玉环漫布五金××××司,区××路。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漫布五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开户在工行玉环坎门分理处帐户(帐号12×××84)存款冻结人民币22000元,并已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玉环漫布五金××××司开户在工行玉环坎门分理处帐户(帐号12×××84)存款人民币22000。财产保全申请费250元,由被告玉环漫布五金××××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