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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吴小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吴小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277号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康镇北湖东街610号。法定代表人陆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啸,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医院东路吴羌山一弄15号。被告吴小牛,1949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钱塘村4组十五堡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17元,由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章文渊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