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许洪根与湖州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洪根;湖州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69号原告许洪根,农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5802200716,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卫星村涂田圩12号。被告湖州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舍西村。法定代表人徐卫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根与被告湖州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实际欠款人为顾建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洪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25元,由原告许洪根负担。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