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胶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学述与刘春林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述,刘春林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刘学述,男,193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春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述诉被告刘春林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龙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