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卢某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被告:杨某。原告卢某甲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三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杨某到庭��加诉讼。原告卢某甲起诉称:原、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在黄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产有一女,名卢乙,现年11周岁,现在黄某区东城小学读书。婚后,原告发觉与被告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经常无端怀疑原告;同时也极不尊重原告。现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卢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杨某答辩称:我们夫妻关系好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5年在台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名卢某乙,现在11岁。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为生活琐事时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女儿户籍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多为子女的利益考虑,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卢某甲要求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