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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觉履行孩子抚育费205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50元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二项到期部分执行终结。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瑞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