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觉履行孩子抚育费205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50元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二项到期部分执行终结。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瑞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