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李鸿娒与金锦水、白洪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娒,金锦水,白洪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94号原告:李鸿娒。被告,金锦水。被告,白洪宣。原告李鸿娒为与被告金锦水、白洪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先以简易程序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鸿娒及代理人张存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锦水、白洪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鸿娒起诉称:2009年4月17日,金锦水以经营缺资为由向李鸿娒借款11万元,约定偿还时间2009年5月17日,逾期按月利率30‰计付利息,由白洪宣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借款后,金锦水已支付利息至2009年10月13日,此后本息未付,请求:1、判令被告金锦水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从2009年10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3、判令被告白洪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金锦水、白洪宣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金锦水、白洪宣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金锦水欠原告李鸿娒借款本金1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白洪宣在合同中约定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合同成立,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原告主张月利率以30‰计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适当调整,按月利率1.32%计算;原告主张借款本金及律师代理费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锦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鸿娒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按月率1.32%计算,从2009年9月1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告金锦水赔偿原告李鸿娒律师代理费3500元;三、被告白洪宣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白洪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锦水追偿;本案受理费2632元,公告费280元,合计2912元,由被告金锦水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李鸿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6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爱华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宇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判笔录时间:2010年3月25日14时30分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审判长(员):书记员:宣读本院(2010)温瑞商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锦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鸿娒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按月率1.32%计算,从2009年9月1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告金锦水赔偿原告李鸿娒律师代理费3500元;三、被告白洪宣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白洪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锦水追偿;本案受理费2632元,公告费280元,合计2912元,由被告金锦水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李鸿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6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