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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26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杨鑫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鑫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626刑初11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鑫,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河南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20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一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鑫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1日18时,淮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河南省淮阳县白楼镇北二环汽修厂发生过失致人重伤案。在2019年2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在淮阳县白楼镇北二环振华汽修厂,被害人徐某1正在维修车主为马某的大货车(车牌号:豫P×××××),在维修过程中货车后面的轮子被卸掉,用两个千斤顶顶着,后需要检查刹车是否维修好,在货车下面的徐某1让马某启动车辆试试,与马某一起去的杨鑫启动车辆,在启动车辆时,车辆突然向前窜了一下,千斤顶歪倒,车辆压在徐某1身上,后徐某1被马某和徐某2等人救出,送往医院。经淮阳县法医鉴定中心对徐某1的伤情进行鉴定,徐某1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徐某1陈述、马某、徐某2等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鑫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鑫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徐某1协商,达成了补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够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以上意见理由正当,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鑫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晓飞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伊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