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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电器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余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盅原盅味饭店,王某某,余甲,余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07号原告义乌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州××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义乌市盅原盅味饭店,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余甲。委托代理人喻某。被告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盅原盅味饭店、王某某、余甲、余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乙的起诉。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