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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吕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吕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汪某诉被告吕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祖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诉称,被告吕某某分别于2006年6月8日、2006年7月28日、2007年4月1日、2007年10月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000、70000、和420000元。2007年4月1日的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4个月,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因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80000元及支付利息56448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借条四张,证明原、被告借款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吕某某、陈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第一被告未按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第一被告个人债务,故本院确认该借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吕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汪某借款人民币元580000元、利息56448元。案件受理费10084元,减半收取5042元,由被告吕某某、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青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