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李旭与舒来坤、楼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李旭,舒来坤,楼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451号原告:林李旭,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麻车店村43号。委托代理人:应爱珍,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来坤,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舒洪镇舒洪村果园新村2号。被告:楼雅,云县舒洪镇舒洪村果园新村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李旭与被告舒来坤、楼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李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林李旭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