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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浙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佳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浙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江苏佳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4号原告德清县浙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韶村村。法定代表人钟金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佳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87号。法定代表人顾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浙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