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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芝善,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庞芝善,四川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映西分公司的负责人。被执行人高峰,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