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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专用风××司、上××专用风��×司为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用风××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714号原告上××专用风××司,路,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上××专用风××司为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专用风××司诉称,2005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9900元的产品,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但被告对货款99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证明,属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专用风××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