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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9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某、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958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某某、应某某的银行存款13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