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民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岳平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岳平,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徐岳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西湖村翟山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林红,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市暨阳街道永昌路2—12号。负责人:杨黎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佳浩、虞笔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岳平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岳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岳平负担。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