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鲁078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姜洪巧与秦凤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洪巧;秦凤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657号原告:姜洪巧,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秦凤祥,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原告姜洪巧与被告秦凤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葛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