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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1、张某某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1,张某某2,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女,汉族,被执行人柏某某,男,汉族,农民。张某某1、张某某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0月1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0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柏某某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对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37645.34元予以划拨,执结本案申请标的4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麟执字第4号张某某1、张某某2与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瑞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