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某与上诉人全×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全×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全×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某,广东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某因与上诉人全×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与上诉人全×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均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与上诉人全×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全×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拓审判员 朱萍代理审判员梁乐乐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洁  (  兼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