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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72号原告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潭镇水晶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1元,由原告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