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72号原告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潭镇水晶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1元,由原告杭州××工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