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芝芝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芝商初字第62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2660元,应收取133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