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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芝芝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芝商初字第62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2660元,应收取133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