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08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110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高邮市聚鑫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高邮市聚鑫歌舞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11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茹、徐少红,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聚鑫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秦邮路39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高邮市聚鑫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玉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玮书 记 员 冯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