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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象商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商初字第330-2号原告:林某。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虽在浙江省象山县,但被告已离开象山至沪经商十余年,且在上海置业定居,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被告黄某某户籍所在地虽在浙江省象山县,但被告经常居住在上海市莲花南路1108弄62号602室。依照法律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关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振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