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何某甲。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开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某某爱后,于2003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年××月生育一女,名叫张乙,后改名为何某乙。自女儿进入幼儿园后被告开始迷恋于麻将,与原告感情也逐渐冷淡。原告系船员,经常出海。每当原告离家几个月高高某某回家,被告的脸面总是冰冷冰冷,不理睬原告。到了夜晚领女儿进了卧室就关上房门,原告只好在另一小房间睡觉。无奈近一年时间,原告只能住到南岙父母家。婚后,原告基本每月上交生活费3000元,被告本人也有1000多元收入,但家某某是���月净空,甚至拿东西去当。鉴于被告冷淡原告,又花钱无度,原告对被告亦无感情可言,且无和好余地,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何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70元。如女儿发生大病一次性费用在1000元以上时,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夫妻存续期间债务各自偿还。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份。被告何某甲答辩称:原、被告于2001年中秋前相识,同年年底订婚,之后双方就共同生活在一起。2002年5月,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房价5万元,其中按揭贷款3万元,房屋产权证做在原告名下。××××年××月双方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生育一女,名叫何某乙。由于女儿是早产儿,生下来就体弱多病,单医疗费就花去了数万元。为了给女儿看病筹款,被告曾买过一台麻将机想做生意,但没几个月就卖掉了,自己根本没有赌博过。另外被告用个人婚前财产去典当换钱,是为了给女儿看病,实在是一种无奈之举,根本不是花钱无度。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一定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同心协力,一定会把女儿抚养成人,故不同意离婚。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房产证复印件一份。2、舟山市普陀区各类房屋买卖、转移申请表复印件一份。3、借款凭证一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为了买房,向银行��了3万元购房按揭贷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某某爱,之后双方就共同生活在一起。××××年××月双方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年××月生育一女,名叫何某乙。由于女儿是早产儿,生下来就体弱多病,花去了不少医疗费,这给本来就不是很富裕的家庭造成了不少负担。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原告下海当船员。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少了,加上被告全身心扑在女儿身上,对丈夫有点冷落,近几年双方关系有点疏远。2009年初,原告开始住到父母家,双方分居生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经济困难等��题,夫妻虽存在一些矛盾,但只要原、被告相互关心、体谅,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又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开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