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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万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南通万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194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桂兆鸿,该公司职工。被告南通万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海门市正余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应哲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