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茅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方明华与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华,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方明华,个体商户。被告熊俊。本院受理原告方明华诉被告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张东,与审判员邓丽华、冀思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但原告方明华未能提供被告熊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无法确定被告为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本案中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明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冀思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