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会诉青岛宝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李会,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xxx,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李洪臣,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系原告的父亲。被告青岛宝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xxx。法定代表人胡淑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振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xxx。委托代理人李志云,山东隋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会诉被告青岛宝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