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吴某,男。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需与被告陈某协商解决双方的婚姻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昆海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