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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吴某,男。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需与被告陈某协商解决双方的婚姻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昆海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