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龙庭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义乌市龙庭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湖浔商初字第1315号 原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 区南浔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芳瑜,该 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花林村道士兜**。 被告:义乌市龙庭宾馆,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中路189 号。 代表人:张爱珍,该宾馆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龙庭 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 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3元,财产保 全费人民币3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83元,由原告浙江联合 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小明 审判员 沈建国 审判员 闵 杰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