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与浙江××汽车××司、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浙江××汽车××司,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93号原告金××。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被告浙江××汽车××司(原名玉环县汽车标准件二厂),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覃××。被告温××。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浙江××汽车××司、被告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长 黄 才 水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黄友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 金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