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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驻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驻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付延芳,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杰,该公司经理。关于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6)驻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驻马店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银行存款99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严岭审判员  高洪新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松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