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尹××与章××、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章××,高××,建德市××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97号原告尹××。被告章××。被告高××。被告建德市××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水库坝底。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章××、高××、建德市××度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0年3月23日以被告章××已经全部履行义务、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章××、高××、建德市××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尹××负担。审 判 长 黄曙光人民陪审员 许望秋人民陪审员 方丽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