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东商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东商初字第1771号原告唐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8月23日向原告唐某某借款1100000元,至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10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及两被告的人口登记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章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被告未到庭,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李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8月23日向原告唐某某借款1100000元。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某某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某的借款属于被告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某某借款1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李某某、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阳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人民陪审员 沈勤善申请执行有效期两年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