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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甲、任乙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甲,任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78号原告:任甲。原告:任乙。以上俩原告委托代理人:项××。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甲、任乙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了原告的欠款。因此,原告于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甲、任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甲、任乙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