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甲、任乙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甲,任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78号原告:任甲。原告:任乙。以上俩原告委托代理人:项××。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甲、任乙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了原告的欠款。因此,原告于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甲、任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甲、任乙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