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苏中知民终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20-01-01
案件名称
苏州卡帝圣天奴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云金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苏州卡帝圣天奴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云金桃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苏中知民终字第00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卡帝圣天奴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台资B区。 法定代表人郑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鹏飞,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金桃。 上诉人苏州卡帝圣天奴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卡帝圣天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金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09)熟知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卡帝圣天奴公司委托代理人陆鹏飞到庭参加诉讼,云金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卡帝圣天奴公司一审诉称,其与云金桃于2006年7月3日订立《特许经销协议书》,约定卡帝圣天奴公司授权云金桃为山西省“雪菲尔”品牌系列羽绒服的特约总代理等内容,后双方按约履行。经双方对帐确认,至2007年4月15日云金桃共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货款人民币362082元。此后,云金桃既不与卡帝圣天奴公司继续发生业务往来,也不支付结欠款项。因催讨无着,卡帝圣天奴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云金桃支付欠款人民币3620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云金桃辩称,双方于2007年6月26日对帐确认的是其至2007年4月15日止的销售情况,仅按当时已实际销售了469件羽绒服进行结算,对当时未销售的3901件羽绒服未计算返利及少退货奖励。根据《特许经销协议书》及2007年8月1日卡帝圣天奴公司的调价通知,扣除卡帝圣天奴公司应当退回的3万元保证金,卡帝圣天奴公司结欠其人民币64080元,故请求驳回卡帝圣天奴公司的诉讼请求。庭审中,云金桃确认实际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人民币86517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7月3日,卡帝圣天奴公司与云金桃签订《特许经销协议书》,授权云金桃在山西省特约销售卡帝圣天奴公司的“雪菲尔”品牌羽绒服,双方对门店形象、预付款、保证金、退换货、销售返利、广告宣传及店铺形象等作了约定。双方约定:协议有效期至2007年5月15日止,退货截止日期为2007年4月15日,后期退货限制在总进货量的30%,未超过30%退货率的,按少退件数每件奖励15元,超出30%以上的不予调、退货;卡帝圣天奴公司给予云金桃实际销售额15%的返利及广告费补贴。协议签订后,云金桃按约定预付了货款50万元,支付了定金3万元。 2007年1月30日,卡帝圣天奴公司发出了对“实际进货总额的70%的货品价格下调15%”的通知。2007年6月26日,根据该《调价通知》及《特许经销协议书》,双方确认至2007年4月15日止,云金桃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货款人民币362082元,其中未扣除云金桃支付的3万元定金;同时确认云金桃处库存有3901件羽绒服未销售,价值871783元。 庭审中,卡帝圣天奴公司认为抵销云金桃给付的保证金3万元后,云金桃仍结欠其人民币332082元。云金桃则认为考虑所有扣款因素以及抵销已给付的保证金3万元后,其实际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人民币86517元。 另查明,卡帝圣天奴公司向代理商发出落款日期为2007年8月1日的《调价通知》,“决定对06年的产品全面调价”,该通知明确了不同款号的羽绒服的原结算价、反季价和降幅。庭审中卡帝圣天奴公司否认向云金桃发出过该调价通知,且认为该调价通知是对卡帝圣天奴公司库存产品的调价,不适用于云金桃的库存;云金桃则认为收到卡帝圣天奴公司发出的该调价通知,且该调价是针对云金桃库存的羽绒服。 一审审理过程中,云金桃提交了单方所列的库存羽绒服清单,对此清单卡帝圣天奴公司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量双方签订的特许经销协议及卡帝圣天奴公司发出的调价通知、参考羽绒服销售行业惯常做法,卡帝圣天奴公司向各代理商发出的落款为2007年8月1日的调价通知应适用双方《特许经销协议书》项下云金桃的库存,双方应按此价格进行最终结算。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云金桃仍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款项未予清结,因双方未对该调价通知发出时云金桃处的实际库存进行盘点、确认,卡帝圣天奴公司对云金桃单方出具的库存清单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无法凭空判断当时云金桃的实际库存,无法推断因此次调价实际应扣减的货款金额。按2007年8月1日的调价通知,羽绒服平均每件降价约62.98元,云金桃处库存的3901件羽绒服约降价人民币245684.98元,按此计算,抵销云金桃支付的保证金30000元后,其约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人民币86397.02元,与云金桃自认的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人民币86517元接近。故一审法院采信云金桃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欠款人民币86517元的主张。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云金桃给付苏州卡帝圣天奴公司欠款人民币865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3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70元,合计人民币9101元,由苏州卡帝圣天奴公司负担人民币6927元,云金桃负担人民币2174元。 卡帝圣天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令云金桃支付86517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该数字系云金桃在法庭审理中自认,其并未提供计算依据和相应证据;2、一审认定2007年8月1日调价通知适用云金桃库存无依据,因当时双方合同履行已终止,且亦未签订新合同,该调价通知系卡帝圣天奴公司对自己库存的调价而非调整代理商库存的价格,其从未与云金桃盘点过库存故无法对云金桃的库存调价,本案不应适用调价通知;3、一审认定云金桃单方提供的库存不能作为依据,却又按2008年8月1日调价通知计算均价降价245684.98元,该计算无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云金桃承担上诉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能否适用卡帝圣天奴公司2007年8月1日的调价通知进行双方结算;二、云金桃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的实际货款金额如何计算。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一审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卡帝圣天奴公司2007年8月1日的调价通知应适用于云金桃。理由为:首先,从其具文对象的字面含义理解,抬头为“尊敬的代理商”,显然该调价通知出具的对象为卡帝圣天奴公司的各代理商,而非其所谓的“对自己库存的调价”;其次,从羽绒服行业的销售惯例来看,羽绒服由于客观存在季节性强、受流行趋势以及当年气候影响较大等特点,其在销售中常常会出现较大的折扣让利空间,销售价格调整变化较大,生产厂家、经销者根据市场、气候因素及时调整价格的现象十分普遍。故卡帝圣天奴公司适时出具调价通知,对上年度的产品进行调价亦符合该行业的经营惯例;第三,卡帝圣天奴公司的2007年8月1日调价通知中写明对2006年的产品进行全面调价,而卡帝圣天奴公司向云金桃供货期间亦在2006年;第四、双方2007年6月26日对帐确认截止日期为2007年4月15日,而双方的特许经销协议约定的终止日期为2007年5月15日,该对帐并非系对双方特许经销协议履行期内的整体对帐,虽此后双方再未有业务往来,但在双方特许经销关系未作最终清算的期间内的调价通知,在卡帝圣天奴公司无相反证据否定向云金桃发出过的情况下,应适用于本案代理商云金桃。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尽管卡帝圣天奴公司与云金桃在2007年6月26日曾签署对账单一份,确认截至2007年4月15日,云金桃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货款362082元,但因其后卡帝圣天奴公司在2007年8月1日又向云金桃发出库存的调价通知,故应以调价后的价格、库存计算双方的结欠金额。因卡帝圣天奴公司、云金桃双方对库存羽绒服总数3901件并无争议,但卡帝圣天奴公司对云金桃提供的库存清单不予认可且又不提供双方结算库存清单,原审法院据此按照卡帝圣天奴公司2007年8月1日的调价通知所列货品型号及相应平均降价金额得出云金桃库存羽绒服降价245684.98元,该计算方式应属合理并无不当。依据该计算方法,再抵销云金桃支付的保证金30000元后,云金桃尚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货款86397.02元,因诉讼中云金桃自认结欠卡帝圣天奴公司货款86517元,原审法院据此予以就高认定货款金额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卡帝圣天奴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6731元,由上诉人卡帝圣天奴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