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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基督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基督教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基督教协会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协会会长。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基督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的(2008)新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四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基督教协会支付工程款106085.58元、利息72969元、延迟履行金11226元、案件受理费7219元及鉴定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基督教协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2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