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苏书灵与朱瑞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一,山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解自愿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反诉。代理审判员 赵铭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