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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苏书灵与朱瑞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一,山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解自愿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反诉。代理审判员  赵铭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