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1与马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1,马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1,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2,男,汉族。马某某1与马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麟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某2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马某某1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1200元,当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12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已全部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麟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