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荣城因与被上诉人姚贵富、原审被告唐光福民间、姚贵富与李荣城、唐光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城,姚贵富,唐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城,汉族,住长兴县泗安镇黄巢村东村自然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贵富,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泗安镇黄巢村郭家边自然村**号。原审被告:唐光福,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泗安镇塔上村唐家湾自然村13号。上诉人李荣城因与被上诉人姚贵富、原审被告唐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李荣城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荣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