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商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东机械厂与衡阳县库宗乡恒大塑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华东机械厂,衡阳县库宗乡恒大塑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字第101号原告:温州市华东机械厂,住所地:住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713-719号。法定代表人:方先明,厂长。被告:衡阳县库宗乡恒大塑编厂,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库宗乡姜隆村。法定代表人:刘爱军,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东机械厂与被告衡阳县库宗乡恒大塑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华东机械厂于2010年3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华东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温州市华东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朱直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