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3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3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5日20时许,邓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了数量、价格、交易地点等内容。当晚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毒品按照约定来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下村××号××房,将一包冰毒(经鉴定,重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邓某某并收取了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周某某携赃款离开房间后,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8包(经鉴定,共重9.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K粉6包(经鉴定,共重54.1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毒品、毒资的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通话记录、疑似毒品收条、送检毒品清单、尿检报告、搜查笔录等物证、书证;证人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上述毒品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宣判后,周某某上诉提出其只贩卖0.8克冰毒,而9.42克冰毒、54.18克K粉是非法持有;其有立功和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周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某某系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其提出其有立功和自首情节缺乏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代理审判员 谢 秀 娥代理审判员 武 文 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月娥(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