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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XX金与被告钟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金,钟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565号原告XX金。委托代理人吴顺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莉。本院在审理原告XX金与被告钟莉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XX金的委托代理人吴顺文发送了开庭传票,确定于2010年3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10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XX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XX金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