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03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沈林祥与周鹏、史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林祥;周鹏;史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云0322民初292号原告:沈林祥,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大学文化,陆良县灌区管理局职工,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陆良县。被告:周鹏,男,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史雪娇,女,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原告沈林祥与被告周鹏、史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林祥、被告周鹏、史雪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林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0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的利息7,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需资金,同原告商议,由原告帮他们借款,2019年7月1日达成借款和还款协议,约定2019年8月30日之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和利息。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在本案中,原告帮被告借的款,都是支付了别人2分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本金和利息。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被告周鹏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现在不能一次性还原告钱,希望原告给点时间。被告史雪娇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现在不能一次性还原告钱,希望原告给点时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鹏、史雪娇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9年7月1日向原告沈林祥借款人民币65,0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持有,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周鹏、史雪娇向原告沈林祥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沈林祥请求被告周鹏、史雪娇返还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的利息:65,000.00元×月利率2%×6个月=7,8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鹏、史雪娇于判决生效后共同偿还原告沈林祥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7,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00元,减半收取810.00元,由被告周鹏、史雪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冬芬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堵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