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勇华与朱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勇华;朱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273号原告:王勇华,于城镇何家村蒋夏浜9号。被告:朱琪,硖石镇方便路206弄1号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勇华诉被告朱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勇华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王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秋静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