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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建平与郑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建平;郑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155号原告:谢建平,开化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大溪边乡阳坑口村。被告:郑交军,开化县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新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平与被告郑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平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平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平撤回对被告郑交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建平负担。助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