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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又龙与凌多凤、毛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又龙,凌多凤,毛焕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潘又龙(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5212224511),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树鹅王公寓19幢303室。委托代理人:章炯、何高峰,均系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多凤(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911105801),女,1959年11月10日出生,住绍兴县夏履镇莲中村虞山96号。被告:毛焕荣,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夏履镇莲中村虞山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又龙诉被告凌多凤、毛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又龙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多凤、毛焕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又龙撤回对被告凌多凤、毛焕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35元,减半收取4,1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