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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郑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郑某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355-1号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石某某。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诉称要求被申请人郑某某归还借款180000元。2010年3月23日,申请人吴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石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B587**的奥迪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为18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B587**号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保全标的额为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启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